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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医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2021年12月29日

第十五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考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二)咨询台、服务台;

第一章 总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政策解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国卫办发〔2021〕43号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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