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利保护探讨我国中医药科研管理的现状与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而成的具有独特理论根基以及丰富诊疗经验手段的医药体系。中医药科研管理包括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管理等,是中医药科研成果顺利产出的重要保障[1]。而专利对于自主创新而言是力度最大、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对于中医药领域亦是不可或缺的。本文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切入,基于专利法探索中医药科研管理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旨在促成中医药科研成果形成、保护、实施及转化的良性循环。
一、从专利角度看我国中医药科研管理的现状
我国中医药源远流长,然而发展至今却仍欠缺现代化的科研管理模式与激励机制。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致使其与我国乃至国际的专利保护模式难以契合,同时整个中医药行业基于专利保护进行科研管理的意识还相对薄弱,进而造成了国内中医药市场流失与资源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
(一)科研成果保护力度不足
1.中医药与专利授权之“三性”难以契合。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之“三性”。新颖性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发表使用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
然而,中医药学的大部分药方都是历经岁月传承至今,很多制剂经过临床前反复实践也被公众所知,这样的特性使得中医药科研成果难以符合现行专利法中“新颖性”的标准。
2.中医药专利侵权现象严重且难以界定。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时间不长,整个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及专利保护意识还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一万多种中成药,同方异名、处方雷同而功能主治类似的情况高达10%左右,造成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的严重现象[2],专利侵权泛滥。相比于西医,中医药的药品搭配及组合方式灵活复杂,没有精确量化的数据,也难以通过化学结构或化学反应方程来表述。在我国当前申请专利的中医药科研成果里,中药复方占最大比例。中药复方一般是由很多种药材组成,不同剂量的各种药材经过不同熬制方法产生大量化学反应,进而实现疗效。然而,通过剂量或者部分药材的增减替换而具有类似药效的新产品,往往很难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现行专利法中也没有对中医药侵权进行相对明确的标准界定,导致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也诱使部分人为了利益以此作为投机取巧的方式,制造大量仿制药投入市场,乃至部分发达国家对我国中医药资源随意利用和抢注,大大削弱了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致使我国生物药领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
我国自有的中医药专利数量不多,且转化率更低。有报道称,我国的中药专利突破2 000个,真正转化运用的可能还不足1%[3]。导致转化率低下的原因不少,其中最主要在于并没有将“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据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中90%为个人申请,而机构申请中绝大部分集中于医药类高校。个人由于资源的有限和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专利融资,甚至是出于“祖传秘方不外传”等思想,导致被授权专利的科研并没有得到推广。而高校对于发明创新的经济利益诉求并不高,加之发明专利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通,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经济融合、科技创新转化的问题就更加突出[3]。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一方面造成资源和经济的损失,另一方面使科研的进步无法广泛运用造福百姓。
(三)通过专利进行科研管理的意识不足
一项关于广东省中成药制造企业专利知识和认知水平情况调查发现,有66.67%的被访者认为单位基本没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相关知识的培训[2]。当前,我国专利法的推广程度仍不算高,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活动中还没有普遍形成专利保护的意识。
1.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10、12和15条规定,专利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专利权的权属、使用、转让及保密义务等均可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予以保障。然而,由于当前人们在科研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意识尚不足,往往因为事先没有签订协议或者是对于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不明确,致使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归属及使用权利方面产生了争议,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有一些内部员工或研发参与人因保密意识不强且事先未进行合同约束,造成了技术秘密的泄露,导致该项科研成果最终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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